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残疾有哪些类型?
残疾类型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残疾分为四级,即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其中一、二级为重度残疾。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如肢体残疾的残疾程度最重则按肢体残疾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
3.哪些人可以办理本省残疾人证?
户籍在福建省内,符合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都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本地扶助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4.如何申办残疾人证?
(1)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并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共需6张);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到本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检查,经评定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评定意见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处)章。
(4)将上述材料送县(市、区)残联初审。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领取残疾人证。
(5)特殊情况处理:对行动不便的申请人,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请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备注: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5.对残疾评定有异议,怎么办?
(1)申请人书面向设区市残联提出重新评定要求;由设区市残联指定同级定点医院进行重新评定。
(2)对重新评定仍不服的:申请人应书面向省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批准授权的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定;其结论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6.残疾人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的信息有误,怎么更正?
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办理更正。
7.残疾人证上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怎么变更?
按重新申办残疾人证程序办理。
8.残疾人证丢失、损坏了,能补办吗?
可以补办。先登报或在县(市、区)残联声明作废、公示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领取登记表,填妥内容,随带照片2张、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由县(市、区)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9.户口迁移了,残疾人证要不要重新办理?
需要重新办理。办理手续如下:
(1)到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2)凭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
(3)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设区市残联归档。
10.如何注销残疾人证?
(1)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残联报告;
(2)由乡镇、街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11.如何管理残疾人证?
(1)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2)各县(市、区)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