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5. 买卖合同; 买卖审批表(原件);注: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6. 互换合同(原件);注:互换情况下提交
7.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8. 赠与合同(原件);注:赠与情况下提交
9.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注:遗赠情况下提交
10. 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注:继承情况下提交
11.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原件);注:房屋分割、合并情况下提交
12. 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注: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13. 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注:以房屋作价入股
14.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注: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15.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注:所有权人被撤销
16. 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注:划拨、移交房屋
17. 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注:拍卖
18.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注: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9.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20. 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注: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21.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注:转让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