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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其他福利政策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0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一、养老助老政策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2.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4.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二、医疗健康政策

  1.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享受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服务;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2.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3.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4.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三、生活服务政策

  1.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

  2.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3.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4.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交通出行政策

  1.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2.长途汽车、港口和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 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五、文体休闲政策

  1.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3.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六、法律援助政策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2.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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