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
|
中国福建
|市委|
市人大
|
市政协
|
市纪委
手机门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生育办理
>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
>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大
中
小
】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附件下载
【收藏】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