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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培钦就《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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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8日 17:35: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2018年3月31日宁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5月31日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本报记者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培钦。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宁德市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截至2018年2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48.5万辆,其中汽车类机动车保有量21.2万辆,停车泊位31792个;中心城区共有机动车保有量11.7万辆,其中汽车类机动车保有量5.5万辆,公共停车泊位8408个。由于停车场配置严重不足,加上管理不规范,导致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出现许多违规占道停车等现象,预计今后随着汽车类机动车辆持续增加,停车矛盾将日益突出。因此,制定《条例》,规范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条例》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及有关程序制定的。市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18年3月14日,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审定。3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5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对《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5月3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的制定颁布是市委正确领导和关心重视的结果,也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条例》的颁布必将积极推动宁德市相关领域民生短板建设。

  问:《条例》所称的城市停车场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条例》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及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建制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问:《条例》作了哪些规定解决当前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答:为增加停车位供给,《条例》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政府在《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必须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及时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二是鼓励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平战结合的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三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的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四是组织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向市民提供实时停车位供给信息服务,方便市民快捷停车办事;五是要求行政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在服务期间向服务对象免费开放停车场;六是鼓励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以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七是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目前路网交通的实际,在道路上划设停车泊位。

  问:对新建房地产项目停车位的销售监管,《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和车位分开销售,提前出售、捂售、变相出售车位,侵犯业主权益的情形,《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销售之日公布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案,该方案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预售。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商品房销售。

  问:《条例》是否有考虑到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充电问题? 

  答: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条例》在此方面作了前瞻性的规定,为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充电提供便利:一是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有20%以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是要求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配建充电桩等设施。

  问:对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路内停车泊位的特殊性,《条例》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了专章规定。一是在管理主体设置方面,《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撤销路内停车泊位,并规定相关条件;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履行管理责任。二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和收支监管方面,《条例》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停车费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路内停车泊位在夜间免费停放。三是在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秩序维护方面,《条例》对违反停车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明确了相应的执法主体,以强化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秩序管理。为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防止部分路内停车泊位长期被私人占用,《条例》还规定机动车停放占用路内停车泊位不得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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