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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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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3日 11:15: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一、《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比较多发的省份,台风灾害较为频繁,安全生产形势不容忽视,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公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呈现复杂多变性,公共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频次增加,台风“苏迪罗”、“尼伯特”、泰宁“5.8”大型泥石流灾害、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H7N9禽流感和登革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省仍将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突发事件,暴露出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大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本出发点。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解读:《办法》共7章44条,分为:(一)总则;(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三)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五)事后恢复与重建;(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三、《办法》适用范围、定义是什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各阶段的活动。较之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单项立法,《办法》定位为一部“兜底”性的综合性法律。同时,《办法》还是我省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其建立了系列统一的制度,整合各类行政应急资源,弥补此前颁布的单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足。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定义(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其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

  四、如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解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本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在政府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在机构层面,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承担应急委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突发事件应对。三是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四是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合作,在信息、资源方面有效共享共建,共同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如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解读: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呈放大效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可以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切实加强信息发布工作,有效引导社会公众以正确的方法进行预防和避险,减少生命伤害和财产损失,减少因不实信息导致的社会恐慌。

  六、如何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解读: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为此,《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七、为什么要强调对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协作机制;

  (三)整合、储备本单元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四)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所在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解读: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大规模涌入,社会实体多元化,新兴业态复杂化,各类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风险不断聚集,在城市存在一些应急管理特定区域。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属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重点单位,也是突发事件易发或高危单位,且对我省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作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都很大,如化工园区;在对这些区域的应急管理上,一般意义的“条”、“块”管理往往难以完全覆盖,如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此外,这些区域的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较多且往往跨区域、跨行业、多层级。为有效防范、积极应对这些特定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针对这些特定区域,组织施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即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通过整合相关应急资源,加强工作协作和协同,进一步梳理确定区域内的风险隐患“部件”,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更高的设防要求、更明晰的责任分工、更完备的要素管理和更严密的应对机制,填补原本“条”和“块”之间可能存在的管理空白和薄弱环节,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覆盖。

  八、如何理解应急征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凭证;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签发凭证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补发凭证。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财产者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实施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要素。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借鉴上海等地立法经验,《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应急征用作了细化规定。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征用是政府战胜危机的重要手段。政府之所以实施行政紧急行为,是因为无法按照通常的行政程序与行政手段实现其管理目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只有依法实施行政紧急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补偿制度,政府的征用行为将难以实施,通过对征用程序、征用补偿的合理规定,既可保障政府通过实施征用以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目的,又可以将行政紧急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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