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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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26个子项) |
1.城市供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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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2项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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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2项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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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2项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企业电量上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省委托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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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2 项所辖各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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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2项所辖各区内销售的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所辖各区内销售的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根据我省LNG一期工程项目运营和上游气源价格调整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批复精神,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就城市用户气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四、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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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9 项规定经济适用房、两线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局面住宅销售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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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9 项规定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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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辖区内公交IC卡补卡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5 项规定公路客运票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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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9.公路客运票价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5 项规定公路客运票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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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26个子项) |
10.城市公交票价(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5 项规定城市公交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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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所辖设区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供水、供气、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4 项规定两管三线(除电力)收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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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定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3项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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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3、辖区内供水、供电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1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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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
设区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7项生活垃圾处理及辖区内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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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26个子项) |
15.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7 项规定所辖各区内殡仪服务和公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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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6.核定普通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5项规定辖区内普通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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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7.核定省级、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8项规定辖区内省级、国家有关部门设定公布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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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辖区内城市市政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收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11项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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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5项所辖各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定价管理 |
原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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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核定有线电视移户(址)、报停重新开通、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等业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7项规定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报停重新开通等业务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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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1.核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7项规定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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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核定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4项规定辖区内由设区市教育部门批准其办学的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有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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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26个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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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核定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346号 )“一、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加工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成本项目构成制定或调整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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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检测(验)服务收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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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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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收费标准 |
宁德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