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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资本家不法行为的“五反”运动

来源: 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三反”运动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展起来后,各地各部门清查出一些机关内部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资本家内外勾结,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总的来看,1950年合理调整城市工商业以后,私营工商业得到较大发展。但是资本家中的不法分子不满足于用正常方式获得利润,力图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暴利。1951年11月,东北局给中央的报告说:从两个月来所揭发的许多贪污材料中还可看出,一切重大贪污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私商和干部中的蜕化分子相勾结,共同盗窃国家财产。12月,华东局的报告也说: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往往是与非法商人从外部相勾结而产生的。

  

  鉴于这种严重情况,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三反”斗争的同时,在工商业界开展一场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通称“五毒”)的“五反”运动。1952年1月5日,中央在转发北京市委关于“三反”斗争报告的批语中,要求大力发动“五反”斗争,对资产阶级三年来在此问题上的猖狂进攻给予一个坚决的反攻和重大的打击。1月26日,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本家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本家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

  

  从运动揭露出来的情况看,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涉及面很广。据国家税务局1950年在缴纳第一期营业税后的典型调查资料:上海市3510家纳税户中,有逃税行为的占99%;天津市1807户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占82%。又据北京市1952年的调查,约有13087户、占总数26%的工商户有不同程度的行贿行为。一些不法资本家在承建国家工程、完成加工定货任务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特别是在运往抗美援朝前线的军需物资里,竟有不法资本家制造和贩卖的变质罐头食品、伪劣药品、带菌急救包,造成一些战士用后致病、致残甚至死亡。这不能不激起广大人民的义愤。“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一时成为全国上下强烈的呼声。

  

  在“五反”运动发动和全面展开阶段,首先通过大量揭露不法资本家严重违法的罪恶事实,使他们陷于孤立。人民政府抽调大批干部、产业工人和店员积极分子组成工作队或检查组,分批进驻私营厂店,以企业的工人、店员为骨干,团结一般职员,争取高级职员,形成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统一战线。对重点户,采取自上而下的重点检查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资本家,着重摆明政策,讲清利害,要他们选择坦白立功的道路。对一些劣迹昭著的不法资本家,则由人民政府逮捕法办。

  

  由于运动限期展开,来势迅猛,不少城市一度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有的甚至采用逼供信方法,伤害了一部分愿意守法经营的工商业者,正常的经济生活也受到一定干扰。运动进入高潮后,党中央及时指示各大城市必须注意政策,注意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保持生产、运输、金融、贸易均不能停顿。

  

  在“五反”运动中,毛泽东强调要按照《共同纲领》办事,要掌握一条政策界限,就是违法不违法。他说,民族资产阶级在《共同纲领》范围内的发展,是合法的;离开了这个范围,就是不合法。针对运动中党内滋长起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党中央指出,对不法资本家的打击,这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改变,目前还是搞新民主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是削弱资产阶级,不是要消灭资产阶级。针对党的宣传工作中出现否认资产阶级仍有积极一面的错误思想,党中央强调:“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资产阶级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仍然没有改变”。

  

  1952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其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将来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要求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中央规定:在“五反”目标下划分私营工商户的类型,应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并要求各地把后两类工商户占工商户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5月9日,中央发出关于“五反”定案、补退工作的指示,规定了合理从宽的政策,要求对资本家违法所得算得过高的,在定案时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地降下来,使合乎经济情况的实际,必须使一般资本家在补退之后还有盈余。中央指出:这样,向一切资本家宣示我们的宽大和认真的态度,我们就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取得主动,使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使资本家重新靠拢我们,恢复经营积极性,使工人不致失业。由于执行了中央规定的处理原则,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做法,并允许资本家申诉和进行复查,定案工作做得比较稳妥。

  

  全国范围的“五反”运动于1952年10月结束。根据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五大区67个城市和西南全区的统计:参加“五反”运动的私营工商户共有999707户,定案结果是:守法户约占总户数的10%—15%,基本守法户占50%—60%,半守法半违法户占25%—30%,严重违法户占4%,完全违法户占1%。受到刑事处分的有1509人,占上述工商户总数的1.5‰。因犯有破坏抗美援朝战争、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的有19人(其中5人缓期执行)。这次运动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资本家严重的“五毒”行为,在工商业者中普遍进行了一次守法经营教育,推动了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和民主改革的进程。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确保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回击资产阶级反限制斗争而取得的一个重要胜利。

  

  “五反”运动在揭露资本家不法行为的斗争发动起来后,不可避免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冲击。据天津市工商局统计,1952年1月至9月,工业方面开业366户,歇业1102户;商业方面开业1085户,歇业4353户。1952年全年,全国大中城市私营工商业歇业数超出开业数11791户。三四月间,出现新中国成立后又一次失业高峰,不少地区的生产和税收都大幅度下降,劳资关系和公私关系趋于紧张。私营工商业因运动期间生产停顿、市场呆滞造成营业亏损,加工订货和银行信贷减少,还要退补违法所得,资本家普遍惶惶不安,对今后如何经营感到无所适从。针对新出现的工商业萎缩、市场萧条的情况,党和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在新的基础上调整工商业。

  

  在工业方面调整公私关系,主要是扩大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并按照正当合理的标准付给私营工厂加工利润,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在商业方面,适当扩大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适当扩大私人经营零售和贩运业务的范围;调整市场管理措施,既使私商有正当经营获利的可能,又防止商业投机活动。在税收方面,采取“先活后收”、“先税后补”的方针,以减轻资本家在“五反”后退补违法所得的困难,等等。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保护资方的财产,维护资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人事调配权,但资方必须接受工人监督,遵守政府法令。对工商业的再次调整,使私营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和中级形式得到较大的发展,私营商业的零售额也很快上升,缓和了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维持了工人和店员的就业,扭转了市场萧条的局面。

  

  经过调整,资本主义工商业继续有所发展。1952年,资本主义工业总产值比1951年增长5%,1953年则比1952年增长20.5%。私营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得到较大发展,使相当一部分私营工业的生产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也明显回升。1953年,私营商业批发额比1952年增长16.4%,零售额增长144%。在“五反”运动后的一段时间里,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共同纲领》轨道上继续发挥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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