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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sb.com关于印发宁德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188-sb.com关于印发宁德市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88-sb.com        

                                              2013年1月21日  

 

宁德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做好平价商店的规范布点,各县(市、区)城区6平方公里内必须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省级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至少有1个平价商店,并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其他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二、平价商店设立的条件和方式

(一)设立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二)设立方式

1.依托现有农副产品销售量较大的超市设立平价商店,在平价超市设立平价商品销售区(柜);

2.依托粮食经营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直销平价商店。

3.鼓励开辟本地菜农直销区域。

三、平价商店管理机制

(一)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请机制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当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的同时还要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后合格的,应当授予“平价商店”牌匾;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规范管理

平价商店应当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平价商品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四、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一)平稳时期运行机制

在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以价格主管部门采集的平价商品市场价格为标准,原则上平价商品销售价格应略低于市场价。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品种不得少于5种。各平价商店经营单位可以在市、县(市、区)两级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平价经营品种,也可以根据不同季节或群众需求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更换目录内品种或增加目录外品种,生鲜食品平价品种保持时间不少于3天,包装食品平价品种保持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控价时期运行机制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稳价销售补贴方案,经由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2)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3)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

4)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

5)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平价商店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为准,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2.执行与停止

市、县(市、区)在农副产品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动时,应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稳价销售目录和降价幅度及销售量,对辖区内重点商品流通企业主要农副产品实施政府稳价销售补贴方案。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市场均价以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采集价为准。

同级政府根据财力以不低于政府所要求降价幅度的50%给予补贴。

当平价商店所在县(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到启动稳价销售补贴方案所规定的5种涨幅中第(1)种情形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稳价销售补贴方案报同级政府备案,并及时通知经营者。

(三)平价商店运行管理的资金保障

在启动稳价销售期间,每月1日由平价商店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上月补贴资金进行审核结算,每季度开始的第1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补贴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拨付到位。

五、扶持与引导

(一)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超市开展“农超对接”,积极推行“超市+基地+农村合作组织(或农户)”的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提高直接向基地采购农产品数量,推行“订单农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有效供给。

(二)清理整顿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三)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的生产者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四)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当地劳动社保、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帮助经营者申请个人创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五)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六)当地政府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对平价商店进行补贴。

(七)有效引导价格预期。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同步制定舆论引导预案和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考核与监管

各县(市、区)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审校、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平价商店进行考核,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等方式确保平价商店建设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考核情况上报市物价局。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工作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

七、附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本实施意见由宁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宁德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201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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