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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sb.com关于印发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3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188-sb.com关于印发

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88-sb.com    

                                                2013年6月30日  

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本规定。

宣传、财政、教育、住建、交通、工商、农办、人社、经贸、外经贸、安监、国资委、公安、食药、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广新、旅游、体育、爱卫、闽东日报社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业务指导下,负责督促行业内的健康教育工作的落实,促进本市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卫生城市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街道、乡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1.编印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及控烟宣传活动。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替教育内容。
  3.结合传染病、常见病、职业病和精神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宣传健康知识。
  4.举办健康教育展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五)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健康教育的考评工作,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

第六条              城镇、街道、乡村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按照县(市、区)级健康教育机构的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卫生和控烟知识。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按照创建省级卫生城镇、卫生村的有关要求,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养成率。

第七条             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在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能力。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控烟及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等教育活动。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积极将健康宣传内容结合到各种活动中,扩大宣传范围和效果。创造条件发动有各自组织特色的专题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或自愿者行动。

第十条             卫生系统健康教育机构应根据疾病动态,提供防病知识,协助各部门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结合业务工作,建立院内健康教育网络,购置必要的宣教器材,配合所在地健康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卫生常识、控烟知识,实施本院健康教育计划和社区健康教育计划。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结合岗位业务培训,传授卫生保健知识及控烟知识,防治传染病、常见病、职业病和精神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第十三条   报刊、影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免费的卫生知识公益宣传活动及控烟宣传,并禁止播放烟草广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教育工作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健康教育任务的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借故推诿或阻碍健康教育工作,导致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毁坏健康教育设施或破坏健康教育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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