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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sb.com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产中用地和用房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2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188-sb.com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产中用地和用房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产中用地和用房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188-sb.com办公室    

                           20146月22日

 

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产中

用地和用房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切实解决我市农村教育资产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79号)、《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历史上未确权登记的农村教育用地、用房确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占用土地的学校,现缺少土地权源材料,但四至清楚、无争议的,由用地学校提交土地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设的学校用地,可提供批准用地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办理土地登记。历史上没有用地批准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已实际使用的中小学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且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已标为建设用地的,村集体组织愿意赠与,权属无纠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公告30日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

  三、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目前未使用的闲置校舍用地,群众不愿意赠与,或有权属纠纷的,可经协商一致后交给村集体组织管理,但教育用地用途不变。

四、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城郊结合部目前未使用的闲置校舍用地,学校应与村(居)集体组织协商一致后,由政府土地收储部门负责收储,处置后资金应用于补助农村教育事业。

五、对于未确权登记的农村教育用房,由当地国土、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分别审核补办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消防、人防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免于补办施工许可。在此基础上,由当地教育部门牵头,聘请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未确权登记的农村教育用房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并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对于房屋可靠性鉴定合格的,由住建(房产部门)依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有关手续的相关费用适当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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